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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检察:严惩医保诈骗犯罪 守护老百姓“救命钱”
发布时间:2026年3月30日   作者:金梦   来源: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 760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在全民参保的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打击医保骗保犯罪,监督医保基金规范使用,守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就是让人民群众在疾病时能及时获得救治,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近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因郭某某诈骗医保基金,镇远县人民法院以郭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系镇远县某民营医院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过程中,郭某某为增加医院收入,安排医院职工收集他人身份证办理虚假住院、挂床住院,以免费住院、低价住院的非正常方式到农村吸引病人前来住院,将来医院治疗普通感冒、妇科检查等病人的病因篡改为其他疾病,虚构病人医药服务项目,并安排医院职工根据上述情况伪造、变造杨某某、代某某等三十三人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等医学文书,虚构住院费用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89692.03元。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为其退缴赃款80000元。

检察官提示

医保基金是支撑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公共财政资金,更挤占了有限的医疗保障资源,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经营主体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和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政策,坚决杜绝虚构医疗服务、过度医疗、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参与伪造病例、冒名就医等行为,共同抵制医保诈骗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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